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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知识大讲堂》第六讲 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

发布日期:2011-06-14 字号:[ ]


 罗平汉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教授) 

     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新民主主义社会制度在全国范围的建立。1952年秋,党的领导人根据当时的情况和和党预定的社会主义目标,开始酝酿过渡时期总路线。1953年秋,过渡时期总路线正式提出,由此开始了大规模的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中国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转变。 

    一、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 

    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政治制度,当时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其序言中规定:“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在其总纲中,又作了这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这就对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作了明确的表述。《共同纲领》中并没有任何“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样的文字,但它在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实际上用另外一种方式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 

    新中国成立之初组成的中央人民政府,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一个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联合政府。中央人民政府的主席、副主席共7人,其中非中共人士3人,分别是宋庆龄、李济深和张澜;中央人民政府委员56人,其中非中共人士27人。在随后组建的政务院及其所属机关的负责人中,政务院副总理共4人,其中非中共人士两人,即郭沫若和黄炎培;各部、委、署主官中,非中共人士超过三分之一。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亦由非中共人士沈钧儒担任。中央人民政府的这种格局,一直维持到1954年一届人大的召开。 

    对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经济制度,《共同纲领》作了这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新民主民主主义社会经济上最根本的特征,就是多种经济成份共存在。以过渡时期总路线正式提出前的1952年为例,各种所有制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分别是:国营经济占19.1%,合作社经济占1.5%,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占0.7%,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占6.9%,个体经济占71.8%。 

    在新民主主义经济中,国营经济数量虽不占优势,但它处于领导地位并显日益壮大之势。对于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国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民生计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凡属国有的资源和企业,均为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为人民共和国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主要物质基础和整个社会经济的领导力量。”从1949年至1952年,国营经济发展迅速。1949年国营工业的总产值为36.8亿元,1952年达到了142.6亿元,增长了387.5%。国营商业机构1950年的批发和零售额分别占全国的23.2%和8.3%,1952年则上升到60.5%和19.1%。 

    私人资本主义经济是新民主主义社会的重要经济成份,1949年至1952年其总量也是显增长的趋势,但由于国营经济的快速增长,它在国民经济的比重则显下降之势。在1951年之前,私营工业在全部工业总产值中超过了50%,即1949年63.3%,1950年51.8%,1951年50.1%,而1952年下降到了39%。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由此在广大的新解放区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老解放区此前已完成了土改)。土地改革之后,农村经济体制仍基本上是个体农民所有制。这不单体现在生产方式上是农民以家庭为生产单位,更为重要的是农民对于土地具有所有权,以及附随所有权而产生的土地处置权。《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亦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土地的权利。”即就是说,在新民主主义社会里,农民依法具有土地所有权以及土地的处置权,土地的买卖是合法的。 

    对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文化,《共同纲领》规定得比较简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 

    新民主主义社会在文化体制上一个明显的特征,是多种所有制共同存在的文化产业格局。据1950年3月底的统计,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杭州、济南、武汉、广州、长沙、西安、重庆等11个大城市,出版及贩卖书店共计1057家。其中自行出版书刊者269家,计公营19家(包含新华书店总分店6家),公私合营6家,私营244家。专营贩卖的书店788家,计公营16家,公私合营7家,私营765家。1950年1月至12月,全国共被版图书7049种,其中私营3681种,占52.3%。全年共有定期刊物295种,其中私营113种,占38.3%。又据1950年3月的统计,全国共有私营报纸58家,私营广播电台34座。建国之初,国营的电影制片厂只有东北、北京、上海三家,而私营电影公司则有十几家,其中有一定制片能力的主要有昆仑、文华、大同、国泰等影业公司。 

    在新中国成立的头三年,中国共产党人基本上是老老实实、不折不扣地按照《共同纲领》来建设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由于认真执行了新民主主义的各项政策,中国人民政治上翻了身,经济上提高了生活水平。这三年,是中国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的三年,是中国人民意气风发的三年,也是中国社会面貌得到彻底改观的三年。

    二、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酝酿与提出 

    新民主主义社会无疑是带有过渡性质的社会形态。那么,如何实现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呢?毛泽东曾这样说过:“没有一个新民主主义的联合统一的国家,没有新民主主义的国家经济的发展,没有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合作社经济的发展,没有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即新民主主义文化的发展,没有几万万人民的个性的解放和个性的发展,一句话,没有一个由共产党领导的新式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彻底的民主革命,要想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废墟上建立起社会主义社会来,那只是完全的空想。”这段话集中概括了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这就是说,只有经过新民主主义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全面而充分的发展,而且根据中国人民的需要和意愿,才能实现这种过渡。 

    到了1948年秋,中国革命的胜利已是指日可待,中国人民盼望已久的新民主主义的新中国很快将变成现实。在这年9月的中共中央政治会议上,中共领导人对何时转入社会主义进行了讨论。刘少奇在发言时提出,不能过早地采取社会主义,毛泽东插话说:“到底何时开始全线进攻?也许全国胜利后还要十五年。”当天为会议做结论时,毛泽东又说:“关于完成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的准备,苏联是会帮助我们的,首先帮助我们发展经济。我国在经济上完成民族独立,还要一二十年时间。我们要努力发展经济,由发展新民主主义经济过渡到社会主义。”在1949年1月的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又表示,不要急于追求社会主义化,合作社不可能很快发展,大概要准备十几年功夫。这是党的领导人对新民主主义社会转入社会主义社会最早提出的具体时间表。 

    1949年7月4日,毛泽东在中央团校第一期毕业典礼上又讲:20年后,我们工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看其情况进入社会主义。1949年6月至8月,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访问苏联,期间在给斯大林的报告中说:“从现在起到实行一般民族资本的国有化,还需要一段相当长的时间。这段时间到底需要多久?这要看国际的和国内的各种条件来决定,我们估计或者需要十年到十五年。” 

    这是一个内部掌握而没有向社会公布的时间表,因此在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共同纲领》时,有人提出,既然承认新民主主义是一个过渡性质的阶段,一定要向社会主义过渡,因此在《共同纲领》就应该把这个前途写出来。经过讨论,最后没有采纳这种意见,理由是“应该经过解释,宣传,特别是实践来证明给全国人民看。只有全国人民在自己的实践中认识到这是唯一的最好的前途,才会真正承认它,并愿意全心全意为它奋斗”。 

    直到1951年,党的领导层还一直坚持需要一二十年的新民主主义建设阶段后才能转入社会主义的思想。这年年5月,刘少奇在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说:“现在就有人讲社会主义,我说这是讲早了,至少是早讲了十年。当然,作为理论和理想,我们做宣传工作还要讲,而作为实践的问题,十年建设之内社会主义是讲不到。十年以后建设得很好,那时我们看情况,就可以提一提这个问题:社会主义什么时候搞呀?但是还要看实际情况才能答复这个问题。十年以后可能采取某一些相当的社会主义步骤;也可能那时还不能采取这种步骤,还要再等几年。”同年7月,刘少奇在给马列学院第一班学员做报告时,也认为向社会主义过渡“少则十年,多则十五年,二十年恐怕不要”。 

    之所以党的领导认为需要一二十年的新民主主义建设阶段,才能采取社会主义步骤,其着眼点就在于只有经过一个比较长的新民主主义建设阶段,在为向社会主义过渡准备充分条件后,才能考虑过渡的问题。这本来是符合中国实际的。但从1952年开始,随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酝酿和提出,这个设想被提前放弃了。 

    毛泽东等中央领导人是什么时候开始考虑可以结束新民主主义社会,据薄一波回忆,1952年下半年开始,毛泽东就考虑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1952年9月24日,他在中央书记处会议上提出:“十年到十五年基本上完成社会主义,不是十年以后才过渡到社会主义。”从这时到1953年上半年,毛泽东一直思考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 

    所谓向社会主义过渡,就是将私有制改造成为公有制,其中关键是将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为国营企业,将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进行集体化改造。这时,毛泽东认为,经过三年多的时间,已经具备了对其进行改造的条件。 

    1952年10月,少奇同志率我党代表团参加苏共十九大期间,他受毛泽东的委托,于10月20日在莫斯科给斯大林写了一封长信。信中对我国过渡到社会主义所需的时间和能够实现的条件,进行了估算和分析:中国现在的工业生产总值(不包括手工业),国营企业已占67.3%,私人企业只占32.7%。在苏联帮助中国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之后,工业中国营经济的比重将会有更大的增加,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比重则会缩小到20%以下。十年后,私人工业会缩小到10%以下,国营工业将占90%以上。私人工业在比重上虽将缩小,但它们在绝对数上还会有些发展。因此,这时候多数资本家还会觉得满意,并与政府合作。他们的企业大体都要依赖国家供给原料、收购和推销成品及银行贷款等,并纳入国家计划之内,而不能独立经营。到那时,将征收资本家的工厂归国家所有。设想多数情况下采取的方式是,劝告资本家把工厂献给国家,国家保留资本家浪费的财产,分配能工作的资本家以工作,保障他们的生活。有特殊情形者,国家还可以付给他们一部分代价。 

    刘少奇还谈到了在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有利条件:参加互助合作的农民已占40%,而在老解放区这个比例已高达80%,已建立了几千组织较好的以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几个集体农场;富农阶级原本不占重要比重,老解放区的旧式富农已经消灭,虽然新富农近年有所发展但由于采取禁止党员雇工的政策,新富农不会有大的发展,而新解放区虽然保持富农经济,但在农民的斗争中富农经济已受到很大削弱,估计今后也不会有大发展。因此,互助合作运动是今后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式。 

    中共中央的这个想法,得到了斯大林的赞同。10月24日,斯大林接见中共代表团,并且说:“我觉得你们的想法是对的。当我们掌握政权以后,过渡到社会主义去应该采取逐步的办法。你们对中国资产阶级所采取的态度是正确的。” 

    斯大林对中共中央关于过渡到社会主义的设想表示赞同,坚定毛泽东加快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信心。经过半年多的酝酿,1953年6月15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正式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会议期间,他在一个讲话提纲中写道:“总路线是照耀一切工作的灯塔。”“党的任务是在十年至十五年或者更多一些时间内,基本上完成国家工业化和社会主义的改造。”“所谓社会主义改造的部分:(一)农业;(二)手工业;(三)资本主义企业。”两个月后,他对这个总路线作了完整表述:“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基本上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条总路线,应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各项工作离开它,就要犯右倾或‘左’倾的错误。” 

    1954年2月10日,党的七届四中全会通过决议,正式批准了中共中央政治局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这条总路线作为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写入总纲,它反映了亿万人民群众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的强烈愿望。 

    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以后,在全党和全国人民中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在党内迅速统一了认识,也得到全国人民的拥护,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由此开始。

    三、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 

    中国是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如何把亿万农民引上社会主义道路,改造农民个体所有制,发展农业生产,建设先进的社会主义农业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成败的关键之一。 

    我国农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有较长时间的互助合作传统和实践。远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就建立了“劳动互助社”、“耕田队”、“犁牛合作社”等互助组织。在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和其他抗日根据地组织了“变工队”、“扎工队”等劳动互助形式。在解放战争时期,互助合作组织进一步发展。 

    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第一次全国互助合作会议,毛泽东主持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这是我国第一个指导互助合作的文件。《决议(草案)》在总结我国20多年革命战争时期的互助合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农业合作化的三种主要形式:即互助组,分临时性的初级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即初级社;集体农庄,即后来的高级社。《决议》指出,土改后在农民中存在着发展个体经济和实行互助合作的两种积极性,中国共产党一方面不能忽视和粗暴地挫伤农民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在农民中提倡“组织起来”。《决议》提出,互助合作运动要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与可能的条作,采取稳步前进的方针;同时还明确了初级社是走向社会主义农业的过渡形式;规定了互助组和生产合作社必须贯彻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必须采取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的方法,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 

    到1952年,我国农业互助合作组织有了很大发展。这年全国共有互助组803万个,参加的农户为4500万户,占总农户的40%。初级社共有3600多个,入社农户为5.9万户,占农户总数的0.05%。高级社有10个。 

    随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我国互助合作进入大规模地发展阶段。195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指出:“这种由具有社会主义萌芽、到具有更多社会主义因素、到完全的社会主义的合作化的发展道路,就是我们党指出的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并指出初级社将“日益变成为我们领导互助合作运动继续前进的重要环节”。从这时开始,互助合作运动的重点,也就由发展互助组,转变为重点发展合作社。 

    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开始几年前进的步伐是稳健的,但1954年底1955年初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急躁冒进倾向。1955年4月21日至5月6日,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第三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此次会议在分析1955年春农村形势后,提出农业合作化的总方针,是停止发展,全力巩固,秋后看情况再定;对数量大问题多,超过主观力量的地区,要适当收缩一部分。会后,各地根据本地区的情况,进行了农业合作社的整顿和巩固工作。经过整顿,缩减了两万多个社,保留下来65万个社,其中80%以上的社增了产。 

    但这时在党的领导层中,就合作化速度问题展开了一场严重的争论。争论的焦点有两个,一个是对农业合作社大发展中的偏差怎么看,如何办,特别是对一些地方比出现的冒进倾向该不该纠正。中央农村工作部认为,浙江省采取坚决收缩的方针效果是好的。毛泽东则认为,浙江省采用坚决收缩的方针是胜利吓昏头脑,是右倾保守思想的表现。另一个是1955年至1956年度农业合作社发展数量穷竟定多少?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主张稳步前进,坚持中共中央原来批准的发展计划,包括原有的65万个社发展到100万个。毛泽东主张在原有的65万个社的基础上翻一番,发展到130万个社。 

    1955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召集各省委、市委、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会上,毛泽东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批评邓子恢领导的农业合作化运动,“象一个小脚女人,东摇西摆地在那里走路,老是埋怨旁人说:走快了,走快了。过多的评头品足,不适当的埋怨,无穷的忧虑,数不尽的清规和戒律”,由此开展了对所谓“小脚女人”的批判。同年10月,扩大的七届六中全会在北京召开,根据毛泽东的报告,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再次对邓子恢的所谓右倾作了不符合实际的批判。 

    七届六中全会后,伴随着对“小脚女人”和右倾保守思想的批判,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速度进一步加快。1956年4月30日,《人民日报》向全世界宣布:中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初级农业合作化。到这时,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共有1008000个,入社农户10668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0%。在农业合作社大发展的同时,很多农业社进行了合并,由小社并成大社。到1956年3月底,农业社总数比1955年底减少了816000个,但入社的农户增加了3122万户,平均每社由40户增加到98户,其中初级社平均50户。 

    全国基本实现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后,高级社的发展也异常迅速,1956年上半年,北京、天津、上海三市,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广西、青海等省,已经实现农业的高级合作化,加入高级社的农户占各省市总农户的90%—95%。其他各省也有大部或一部分地区实现了高级合作化。1956年12月,全国高级社发展到54万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87.8%。加入初、高级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96.3%。 

    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选,主要是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实现对资产阶级的和平赎买。所谓国家资本主义,就是用各种形式和国营社会主义经济联系着的,并受工人监督的资本主义经济。也就是说,这是一种在国家政权控制下的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工业领域的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商业领域的委托经销代销、以及公私合营等。 

    新中国成立后,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的是利用与限制并重的方针。为了总结实行利用和限制政策的经验,1953年3、4月间,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部长李维汉率领调查组,到武汉、上海、南京、无锡等地调查。5月27日,调查组向中共中央写了关于《资本主义工业中的公私关系问题》的调查报告,认为国家资本主义利用和限制资本主义的主要形式;是将私营工业逐步纳入国家计划轨道的主要形式;是资本主义工业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主要形式。中共中央非常重视这个报告,6月15日和6月29日,两次举行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从指导思想上确定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明确了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是改造资本主义工业的必由之路。 

    从实践上看,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在1953年以前,重点放在了工业中的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和商业中的委托经销代销等初级的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上。1954年到1955年底,是单个企业公私合营发展阶段。个别企业公私合营后,企业的利润在分配上,采取“四马分肥”的方式,即合营后企业的利润分为国家所得税、企业公积金、职工福利费、资方红利四部分,资方红利大体只占四分之一,企业利润的大部分归了国家和工人,基本上是为国计民生服务的。 

    1955年11月16日至24日,中共中央召开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工作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草案)》,确定把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从单个企业的公私合营推进到全行业公私合营阶段。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在企业利润的分配上,则不再实行“四马分肥”,而是采取定息的办法。也就通过核定私营企业的资产,将其总资产额按照当时银行的利率,每年付给一定的利息,付息的时间为10年。 

    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后,企业的生产资料由原来单个企业公私合营的公私共有,转归国家支配。资本家丧失了“三权”:即对生产资料的支配权、管理权、人事调配权。资本家虽然还对生产资料有所有权,但已不能买卖,只是在一定时期内起领取定息凭证的作用。这时企业基本上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了。 

    1955年底和1956年初,各地敲锣打鼓,掀起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高潮。1956年1月15日,北京天安门广场举行集会,在郊区农民代表报告实现农业合作化的喜讯之后,工商界代表乐松生在天安门城楼,向毛泽东报告了首都已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的喜讯。继北京之后,全国各大城市和50多个中等城市,于1月底全部实现了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在这一年的第一季度末,除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各地基本上实现了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到1956年底,全国原有私营工业88000家,职工131万人,总产值72.66亿元,已有99%的户数,98.9%的职工及99%的总资产,以及私营商业82.2%的户数,实现了所有制的改造。 

    对于手工业的合作化,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以后,也是采取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组织形式是由手工业生产合作小组、手工业供销合作社到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步骤是从供销入手,由小到大,由低到高,逐步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农业合作化的猛烈发展,也影响了手工业的合作化速度。中共中央1955年底提出要求:在两年内基本完成手工业合作化。实际上,由于改变了过去按行业分期、分批、分片改造的办法,采取手工业全业一起合作化的办法,到1956年底,参加合作社的手工业人员已占全体手工业人员的91.7%。 

    1956年9月,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正式宣布:“改变生产资料私有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个极其复杂和困难的历史任务,现在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完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谁战胜谁的问题,现在已经解决了。”这就意味着,从1953年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算起,仅用了3年的时间,就完成了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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