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北科技学院党员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09 字号:[ ]


校党字〔2015〕42号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学校工作实际,现将修订的《华北科技学院党员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华北科技学院委员会

                                                                             20151215


 

华北科技学院党员管理细则

 

    加强党员管理,是从严治党的关键,是建设高素质党员队伍的重要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第一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二条  党员因工作调动、毕业分配,必须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组织关系转接由党员本人办理。

    (一)党员在校内各单位之间调动,须由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经校党委组织部转至调往单位。

    (二)各学院党委的学生党员,由我校转出,须由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发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属机关党委的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各学院党委负责转出;转入我校的,则须由原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经各学院党委对组织档案审核后符合要求的,由各学院党委接收,并将转入学生党员统计表报送校党委组织部。

    (三)各学院党委的教工党员以及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党员,由我校转出,须由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校党委组织部换信后,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属机关党委转出;转入我校的,则须由原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属机关党委换信后,由校党委组织部转至所去单位。

    (四)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基本原则是: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其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五)党员临时外出工作、学习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工作、学习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临时外出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不足六个月,或临时外出时间虽在六个月以上,但工作、学习地点不固定的,应由校党委组织部开具党员证明信,参加外出工作、进修学习单位党的组织活动。待工作、进修学习结束后,在原党员证明信上注明返回日期、加盖公章后,由本人带回并交校党委组织部。

    (六)因个人原因,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无故超过有效期限的,应视为无效。

    第三条  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及管理

    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般应在其离退休后一个月内转至离退休党总支。

    第四条  出国(境)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一)公派留学(包括国家派、单位派)超过三个月的党员,组织关系由校党委保存。出国前,校党委为其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派出部门(单位)转交外交部党委,然后由外交部党委将出国的党员名单通知驻外使(领)馆党委,由驻外使(领)馆党委对其进行管理。本人回国后,应立即回原单位党组织报到,参加组织生活。

    (二)因私出国(境)超过三个月的党员,应向党支部提交保留党员组织关系的申请,并递交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批(审查),并报校党委备案(审批)。党员领导干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三)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在他们出国(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其所在党组织应将停止党籍的决定材料及党员组织关系一并报送校党委组织部保存备查。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四)党员出国(境),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五)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国(境)期间的情况。党组织要主动关心了解他们在外的情况和表现。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者,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

    (六)经批准已出国(境)定居的党员,若干年后返回者,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可以重新入党。

    第五条  对新生党员的管理

    (一)在新生入学后,要对新生党员的入党材料及时汇总并进行认真甄别,审查其入党手续是否齐全,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党章》要求。如发现疑问,应及时向本人了解情况,并与原发展其入党单位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联系,弄清情况,以待处理。

    (二)对入党手续不完备、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经审查,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可请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有关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

    (三)经审查,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取消其党员资格。如果不是本人原因造成的,经本人申请,党组织教育考察,可重新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四)学生进入大学后再被原单位党组织发展入党的,经确认,不予承认其党员身份。

    (五)对不予承认党员身份和取消党员资格的学生,党组织要向他们说明有关规定,做好思想工作,端正认识,加强教育,鼓励他们继续努力。

第二章 党员考核和监督

    第六条  坚持对党员的考核和监督制度。考核和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执行党的决议、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

    第七条  考核的主要方法

    (一)日常了解。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通过同党员谈话和了解群众的反映,掌握本单位党员的思想和工作状况。对党员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帮助其克服改正。发现党员违纪,应及时向校纪委报告,如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校党委汇报。

    (二)定期检查。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督促党支部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党的组织生活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每月二次,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内文件,总结报告工作,听取党员意见,讨论决定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发展党员,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

    (三)年度分析。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每年度至少对本单位党员进行一次全面分析,找出倾向性的问题,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四)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按照《华北科技学院民主评议党员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五)要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每年年底对本年度发展的党员进行一次质量分析。

    第八条  党员的监督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全校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并与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有机结合,每年按条件与程序评选出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报学校党委审批,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党员退出处理

    第十条  党员退出处理包括退党、劝告退党和自行脱党。

    第十一条  退党。党员如果不再信仰共产主义、不愿履行入党誓词和党员义务,或不愿接受党的纪律约束、不愿参加党组织的活动,可以提出退党。

    退党程序为:

    (一)本人申请。要求退党人员本人提出书面退党申请报告,说明退党原因,并填写《华北科技学院党员退党备案表》(见附件1)。

    (二)初步审核。党支部接到党员的退党申请报告后,对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表现和退党原因在党内外进行调查了解,对于平时表现很好,只因有模糊认识或一时冲动提出退党,事后又主动撤回退党申请的,可以不作退党处理,但是应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是预备党员的,可延长其预备期。对于缺乏革命意志,对共产主义事业丧失信心,或者消极落后,甚至蜕化变质,或者个人主义膨胀,不愿接受党的监督和纪律约束的党员要求退党,应当及时做出批准退党的处理。

    (三)讨论通过。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在听取本人的退党要求和党支部调查情况报告后进行讨论,并表决通过,并在《华北科技学院党员退党备案表》上填写党支部意见。

    (四)上报备案。党支部将党员的退党申请报告和审批表上报学院党委(党总支)备案,并报校党委。根据需要,校党委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处理决定要在该党员《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备注中注明。

    (五)材料归档。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将退党申请报告、《华北科技学院党员退党备案表》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一并存档。

    第十二条  劝告退党。劝告退党适用正式党员。

    (一)劝告退党对象一般为以下几类:

        1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教育仍无转变的;

        2在突发事件中表现很差,带头闹事,严重影响学校稳定的;

        3民主评议结果为不合格,经限期改正期满、再次被认定为不合格的;

        4教工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学校开除处分的;

        5学生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或根据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而退学的(身体原因及申请退学除外);

        6其他规定应劝告退党的。

    凡出现以上情况且不主动提出退党的党员,党支部应劝其退党。

    (二)劝告退党程序为:

        1调查核实。党支部根据党员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核实,认真广泛地听取本人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依据事实写出材料,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

        2讨论表决。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在听取党支部调查报告和本人申诉(本人接到通知后不按时参会,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利)后进行讨论表决,并由党支部在《华北科技学院党员劝告退党审批表》(见附件2)上填写处理决定,被劝退的党员对党支部的处理决定签署意见。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将其除名。

        3上报审批。党支部将《华北科技学院党员劝告退党审批表》上报后,学院党委(党总支)作出审批(审查)意见,报校党委备案(审批)。根据需要,校党委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处理决定要在该党员《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备注中注明。

        4材料归档。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将调查材料、《华北科技学院党员劝告退党审批表》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一并存档。

    第十三条 自行脱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报学院党委(党总支)审批,并报校党委备案(直属党支部报校党委审批)。根据需要,校党委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十四条  组织处置党员,应严格区别于处分违纪党员。对违犯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要按照纪检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处理,不能用退党、劝告退党代替开除党籍。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四章  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党员必须按《党章》规定,每月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对无故不按期交纳党费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六条  党费交纳标准

    (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二)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离退休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交纳0.5%5000元以上者,交纳1%

    (四)在校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五)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七条  出国人员党费交纳办法

    (一)公派出国党员交纳的党费包含国内和国外两部分。在其到达国外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后,即按国家驻外使馆规定交纳党费,国内工资部分仍按原比例在国内交纳。

    (二)自费留学的党员,在国外期间一般暂不交纳党费,待归国后,被批准恢复组织生活时,按标准一并补交。

    (三)出国探亲的党员,其保留工资期间的党费按原比例在国内交纳。

    第十八条  党费管理、上缴、留存比例。

    党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由校财务处设立专门帐户管理。每年的党费上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属机关党委30%,学校留用30%,下拨到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40%(按照相关规定,其中离退休党总支50%)。

    第十九条  党费使用范围

    根据中组部规定,党费只能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其使用范围是:

    (一)培训党员;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党费使用审批

    党费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符合党费使用范围方能开支,不符合使用范围的一律不能动用党费。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设立党费经费专用卡。使用党费报销时,学校留用部分须经校党委组织部部长审核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下拨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部分,须由党组织负责人签字并经校党委组织部部长审核签字后,凭党费经费专用卡到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一条  党费管理检查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要按时收缴党费并加强管理,收缴党费要填写《党费交纳明细表》。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于每季度末月的5日之前将本季度党费汇总后并填写《党费上交表》,交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年底要对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党员公布党费交纳及使用情况。校党委组织部对全校党费管理、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党费使用不当的应及时纠正,对贪污、挪用党费的要严肃处理,并对全校党费的收缴、使用情况定期通报。

第五章 党员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党员数据库,实行计算机动态管理。

    校党委组织部、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均要建立党员管理数据库,并对数据库数据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保证数据完整准确。

    第二十三条  党内统计工作

    (一)校党委组织部、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党员统计工作,及时核对更新党员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无误。

    (二)校党委组织部及时对全校党员的转入、转出、发展、转正、死亡和违纪处分、处理情况进行统计,积累数据和材料。

    (三)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党内统计年报表》的统计填报工作,统计报表要如实、准确,不得擅自做技术处理。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按时、准确上报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华北科技学院党员管理细则(试行)》(科技学院党字〔200415号)同时废止。

 

    附件:退党备案表、劝告退党审批表.doc

          1华北科技学院党员退党备案表

                    2华北科技学院党员劝告退党审批表


 

附件1
华北科技学院党员退党备案表
 
单位:               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姓  名
 
出生年月
 
入党时间
 
单  位
(班级)
 
所在
党支部
 
申请
退党
理由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党支部
意见
 
 
党支部书记签名:
                                    年    月    日
学院
党委
(党总支)
意见
 
 
书记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华北科技学院党员劝告退党审批表
 
单位:               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姓  名
 
出生年月
 
入党时间
 
单  位
(班级)
 
所在
党支部
 
劝告
退党
原因
 
 
 
 
 
 
       党支部书记签名:
                                    年    月    日
本人
意见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学院
党委
(党总支)意见
 
 
书记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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