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北科技学院民主评议党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09 字号:[ ]


校党字〔2015〕43号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员的教育管理,经研究决定,现将《华北科技学院民主评议党员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华北科技学院委员会

                                                                                20151215


 

华北科技学院民主评议党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不断提高党员的党性修养和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完善各级党组织民主集中制和严格党内生活制度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议范围为全体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只参加评议,不评等次:

    (一)在预备考察期的;

    (二)组织关系转入学校不足半年的;

    (三)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

    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以党支部为单位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年底与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一同布置完成。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

    (一)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

    (二)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推动学校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三)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维护改革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四)是否切实地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五)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在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时,自觉地牺牲个人利益。

    第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民主评议党员过程中,要以党员标准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做到客观公正。

    (二)民主公开的原则。要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让广大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认真听取党外群众的意见。对评议考核的内容、程序和结果要民主公开,对不合格党员的确定和组织处置意见,要与本人见面,并允许申诉。

    (三)平等对待的原则。党员在评议和处置标准前人人平等,要严格要求,一视同仁。

    第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方式:

    民主评议党员采取量化考核的方式。量化考核内容及标准见《华北科技学院教工党员民主评议表》(见附件12)、《华北科技学院学生党员民主评议表》(见附件34)。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考核指标。

第二章  民主评议的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量化考核,由自我评价、党内评议、党外评议、支部委员会评议等四部分组成,总评分为100分。

    总评分=自我评价×10 + 党内评议×50 + 党外评议×20 + 支部委员会评议×20

    第八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程序:

    (一)学习教育;

    (二)个人自评;

    (三)民主评议;

    (四)支部定级;

    (五)学院党委(党总支)审核;

    (六)结果反馈;

    (七)公示;

    (八)存档报备。

    第九条  学习教育。各党支部对党员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重点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党中央有关文件决议等。学习要联系实际,方法多样,讲求实效。

    第十条  个人自评。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并对照量化考核标准进行自我量化评价。

    第十一条  民主评议。

    (一)党内评议。召开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进行党员之间的互相评议。评议中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和问题,避免不负责任的评功摆好,并按照民主评议表内容相互进行量化打分。

    (二)党外评议。按照民主评议表内容,由党员所在支部(学生党员为所在班级)的非党员对党员进行量化打分(如非党员人数不足5人,与党内评议一同计算)。

    (三)支部委员会评议。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根据党员平时表现,按照民主评议表内容对支部所有党员进行量化打分。

    第十二条  支部定级。党支部负责汇总量化得分,确定评议等级,形成组织意见,填写《华北科技学院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见附件5),上报学院党委(党总支)审核。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审核。学院党委(党总支)对个人自评及党支部评分依据、评议程序、评议结果等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结果反馈。学院党委(党总支)审核后,将评议结果反馈给党员本人;直属党支部完成评议后,将评议结果直接反馈给党员本人。党员对评议程序及结果有疑义,可在三天之内向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提出申诉,三天以内党组织应予以复审、答复。

    第十五条  公示。评议结果经本人认可并签字后,由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

    第十六条  存档报备。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党员的《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归入学生档案,教工党员的《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由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统一保存;同时将全体党员的评议情况填入《华北科技学院民主评议党员汇总表》(见附件6),报校党委组织部。

第三章  民主评议结果

    第十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优秀:总评分在90分及以上,并且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可评定等级为优秀,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部正式党员的20%

    合格:总评分在70分及以上的,可评定等级为合格

    不合格:总评分在70分以下的,评定等级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党员在评议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二)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三)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

    (四)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因违纪违法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的。对于学生党员,有2门及以上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两个学期量化考核成绩均未达到学校发展党员相应要求的;根据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而留级、退学的(身体原因及申请退学除外)。

    (五)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

    (六)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第十九条  民主评议为优秀等次的党员(或民主评议总评分在90分及以上的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后),方可参加本学年度学校优秀共产党员评选。民主评议结果为不合格的党员,在下次民主评议结束前,不得参加组织推荐的各种评优评先活动。

第四章  不合格党员的处置

    第二十条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党支部根据考核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二)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学院党委(党总支)可派人参加。

    (三)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学院党委(党总支)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学院党委(党总支)报校党委组织部预审。

    (四)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

    (五)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学院党委(党总支)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学院党委(党总支)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第二十二条  对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校纪委办公室。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实施,党支部做好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华北科技学院学生党员量化考核办法(试行)》(校党字〔20075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华北科技学院教工党员民主评议表(自我评价层面)

                    2华北科技学院教工党员民主评议表(党内评议、党外评议、支部委员会评议层面)

                    3华北科技学院学生党员民主评议表(自我评价层面)

                    4华北科技学院学生党员民主评议表(党内评议、党外评议、支部委员会评议层面)

                    5华北科技学院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

                    6华北科技学院民主评议党员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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